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2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1日
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额使用下列资金,或使用下列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使用下列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PPP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管辖范围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县发改、住建、城市管理、财政、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发改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批复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抄送县审计局。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将纳入上级统一计划的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抄送县审计局。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应在接收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20天审查完成;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应在接收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天审查完成;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应在接收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45天审查完成;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接收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60天审查完成。
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应在当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已竣工项目清单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在每年初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对未列入审计计划和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需经县政府批准后审计局再进行审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前,县审计局可以先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审计资料报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的审计资料,应当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不得使用易褪色、变色的书写工具和材料。报审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影像材料等,均列为审计资料报审的范围。重大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等形成的隐蔽工程、清理工作量、临时性工作内容应当同时报送能够直观体现签证计量的影像资料。审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概况材料(总结),应包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展审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财务收支报表、账册、凭证及决算报表;建设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建设程序的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建设用地的报批件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批手续;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等。
(四)项目概算调整的有关资料。
(五)招投标的有关资料,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未中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答疑、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与中标单位所签合同(协议)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协议)等。
分包工程项目,须提供符合法定分包条件的证明性、审查性文件和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免招投标、非招投标工程,须提供有权审批部门或机构的审查批准文件原件。
(六)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材料、设备价格,包括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应填列齐全。其中,未达到应进行招标规定的主材、设备的采购或受甲方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需填列报批价格、审批价格、报价依据(如厂家书面报价、购销合同、采购发票、联系电话等)等原始资料。
属于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分标段报送供应材料明细清单,清单应注明材料数量和价格,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清单签认并加盖公章。
(七)征地拆迁及测绘评估的调查摸底资料、征迁许可证、补偿标准、征迁红线图、征迁补偿协议、征迁补偿资金使用汇总表及拆迁费的实际补偿和使用情况。
(八)工程项目造价计算书。须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人须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图章,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加盖公章。
工程量计算书原件,应当有连贯性,不得使用同色笔涂改。如有审核调整,调整后须有正稿。
建设单位除应呈报上述建设项目纸质资料外,应提供包括工程项目造价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在内的电子版文件。
(九)招标设计图纸、施工图、施工图审查资料、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及竣工图纸。竣工图原件须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方签字,逐页加盖竣工图章,并填写内容,签字齐全。
(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监理日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工程验收记录;地质勘测资料。
(十一)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工程招标控制价、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决算评审报告。
(十三)工程管理文件。主要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签字审批权限的相关资料。
(十四)根据审计工作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审项目资料统一分类、编号,各类资料、各标段资料分别装订整齐,统一装档案袋(盒、箱),填写资料明细表及资料汇总目录;需分册装订的,填写资料明细表时应注明总册数。资料袋(盒、箱)上标明资料编号、资料内容和资料目录,并核对准确,不得出现资料混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向县审计局呈报审计资料,并负责其他审计事项的联络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直接呈报审计资料和参与审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资料应一次报送齐全。原则上审计期间不准补报,特别是基本建设项目资料中经济性签证、隐蔽性记录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一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报送。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分次报送、集中审计。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审计局投资审计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事项须报局主要领导核准)后,方可补报,补报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不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缺失性资料补充,由审计人员提出,在审计过程中进行补充。
上述所有补充资料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清单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报审金额,在审计资料报送后,不得更改。对总报审金额与各分部报审金额不符的,以各分部汇总后的金额为报审金额。漏报、少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审计资料由县审计局指定人员接收。审计资料接收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细致的验收。对必备资料缺失或主要资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接收,并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名称或需要完善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对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提供明确的价格标准和相关价格确定、审核等信息资料。
第四章 审计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按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决算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其他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在被审计单位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相关责任及附则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移送后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局。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19〕22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