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指出了投资审计地方性法规中存在限制民事权利、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要求清理纠正。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出《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要求遵照执行。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投资审计的程序、职责、范围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新内容。我局在对本县现行的《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19〕22号)进行梳理后发现,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时,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资金来源社会化。以往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将投资审计对象和范围确定为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法律条款,明显不适应现实环境和投资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县审计机关持续开展了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研究,通过对国有企业投资、PPP或EPC模式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为什么审”“审什么”“怎么审”等重大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了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可能性。这就需要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办法》将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过程
2022年3月,我局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局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了责任科室和人员。根据计划安排,我局开展了相关论证、调研、起草、修改等工作。
2022年4月至5月,县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根据审查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形成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
2022年10月12日,新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起草的《办法》分为5章共计24个条款,其中:第一章总则。该章节共4条(1至4条),该章节主要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应接受审计监督事项、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计划。该章节共3条(5至7条),该部分条款主要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后要及时将信息共享,便于审计部门掌握安排审计计划,同时规定计划外的项目需要审计时应履行的手续。
第三章审计资料报送。该章节共6条(8至14条),该部分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应提供的资料和应尽的义务作了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接受审计时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审计项目实施。该章节共5条(15至18条),该部分规定了审计部门在项目结(决)算审计中的范围、职权、时间等,进一步规范了审计行为和提高了审计效率。
第五章相关责任及附则。该章节共6条(19至24条),该部分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不履职、违规、违法、拒绝阻挠审计、审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问题作了规定,避免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处理上无据可依。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县审计局
解读人:尤梅
解读电话:0376-2986304
新县审计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