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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D005-02212-2024-00007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出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4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出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界定收入范围。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出租、划拨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二)明确部门职责。1.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招拍挂信息,收取竞买人保证金,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并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同时退还未竞得人竞买保证金。2.县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负责按合同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款的,按期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督促、提醒竞得人缴费,缴齐价款后及时向缴费对象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3.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出让成交后,负责督促竞得人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4.县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国家金库新县支库提供信息,统计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情况。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

  (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教育资金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支出等。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级国库,支出统一从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支出严格按照上述支出范围安排。对县城中心城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自主组织实施项目(包括招商、社会筹资等),完成国有土地出让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税务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的50%办理结算,并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征地费用、拆迁补偿、青苗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征地前期费用由乡镇承担,不再另行安排前期征地管理费。对乡镇处置站所土地资产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税务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的50%办理结算,站所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自行解决。对县直单位处置土地资产所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经财政、人社、土地资产处置单位共同核定安置、欠缴职工养老金等情况,据实安排支出。对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税务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的1%办理结算。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同时,《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促进土地复垦开发和利用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8〕9号)予以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通知相应调整。

2024年6月14日

 

      文字解读:《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出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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