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3日
新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规范行业发展。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全县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自愿开展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科技局,2024年8月底前完成。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名单的生产企业,加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生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县科技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推动标准落实。做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宣传贯彻工作,结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修订,及时开展宣传贯彻工作,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县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专班成员单位配合)
3.强化互认协同。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科技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配合)
4.强化认证、检测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认证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按照规则开展工作,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加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等情况检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管理局统一计划,加强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对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5.强化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督促生产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报送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科技局配合)
6.强化销售领域质量管控。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和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配合)
9.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邮政公司配合)
10.实行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等信息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上级规定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登记管理。(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1.加强路面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提高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识别取证能力,2024年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识别取证功能,2025年年底前城市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强化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运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13.加强共享单车管理。城管和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对共享单车在骑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骑行者、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完善共享单车治理措施,加强共享单车办公场所、停放充电、回收报废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三)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老旧小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15.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共享单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推动公共区域的公园、停车场、闲置地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区域按照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应建未建、缺建停放充电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建升级。补建、改建工作实行“一区一策,摸清现有停放充电设施数量和安全现状,确定补建、改建比例,制定建设计划。新建停放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筹措,纳入政府民生事项;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可按规定和程序从本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部分资金;有公共收益的居民住宅小区可从公共收益从中列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开展建设工作。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等新型充电模式。(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区、街道办)组织落实)
1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架空层使用管理、整改维护、安全巡查等工作。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设置专用充电设施。乡镇(区、街道)、社区(村)要建立辖区架空层底册台账,逐一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满足群众停放需求;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消防、住建部门并协助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各乡镇(区、街道办)组织落实)
17.规范充电收费。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配合;各乡镇(区、街道办)组织落实)
18.明确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区、街道)、社区(村)压紧压实居民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巡查检查频次要求;有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属地政府(区、街道)、社区(村)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内、明确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区、街道办)组织落实)
19.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与乡镇(区、街道)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乡镇(区、街道)、社区(村)要对辖区居民小区开展常态检查、定期夜查,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检查劝阻、宣传提示。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区、街道)并协助处理;对屡改屡犯、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权限已赋予乡镇(区、街道)的地方由乡镇(区、街道)查处,其他地方由乡镇(区、街道)移交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处。对群众举、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及时联合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区、街道办)组织落实)
20.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设数据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6月底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行换电模式。结合实际选择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1.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结合省商务厅方案,于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牵头负责,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2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抓好国家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建立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可行措施,推动生产、销售企业以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发挥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作用,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处置利用工作。(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配合)
23.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加强“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县住建局配合)
24.实行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市场监管、科技、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要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科技局、县公安局配合)
25.建设完善全链条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上牌、上路行驶、停放充电、回收报废等信息自动录入、全程跟踪、信息共享,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监管全链条、无死角、实时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相关信息收集、录入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专班工作实施“周汇总、月调度、季度督导、定期通报、适时会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开展。加强问责见效,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乡镇(区、街道)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
附件: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一、专班召集人
张树清(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二、专班副召集人
曹 磊 (县金融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刘 鹏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唐凯杰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陈正华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三、专班成员
关 洋 (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专班办公室主任)
龚 军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科级干部)
袁 智 (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匡昭伟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启祥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 智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金新兵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声焰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副主任)
欧阳娜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副主任)
陈枝琴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新新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检验师)
张雪阳 (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队队长)
熊 健 (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清胜 (县邮政公司投递班班长)
王华伟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四、专班联络员
金 谦 (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
杨春生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股负责人)
李文华 (县科学技术局一般干部)
谢 晖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欧阳懿 (县财政局预算股一般干部)
韩 特 (县自然资源局团总支负责人)
张凯进 (县生态环境局固废负责人)
胡月明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中心商务股股长)
刘初全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物业服务股股长)
扶 阳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张 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朱晓庆 (县城市管理局市容股股长)
徐 垠 (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
扶建民 (县邮政公司运营管理)
熊钒淇 (县供电公司安监部主任)
文字解读:《新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