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信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深入理解政策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造林绿化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的需要;是深入扎实国家和省关于科学绿化政策文件精神,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精细化的需要;是规范古树名木管理,进一步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保护生态、造林绿化的重大意义,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爱树、植树、护树的好传统,并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保护生态、爱绿护绿的决心。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绿化事业,全国绿化委员会早在2016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立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通过《办法》的制订,可以切实解决我县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利于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保护和管养责任,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二、制定的思路和依据
《办法》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信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一条,从厘清职责分工,落实经费保障;开展普查认定,实行挂牌保护;强化管护责任,推动社会共治;划定保护范围,严格移植手续等方面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一)厘清职责分工,落实经费保障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的政府工作职责,第六条明确规定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调了县财政、住建、国土、环不保、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文广新、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县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以保证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的稳定。
(二)开展普查认定,实行挂牌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不仅要“心中有树”,还要做到“心中有数”,摸清古树名木底数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进行登记、编号、拍照、造册,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依法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后,形成古树名木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林业、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县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县绿化委员会备案。图文数据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根据树木生长、存活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绿化委员会应对已认定的古树名木实施挂牌保护,通过设置保护牌,推动管护精细化和精准化。县政府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三)强化管护责任,推动社会共治
《办法》第十八条对养护责任主体的确定予以明确规定,除《办法》明确的养护责任人外,其余无法确定养护责任人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办法》第十九和第二十条规定以签订养护责任书的方式对养护责任内容予以明确,并要求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办法》第十八条突出了重视古树名木保护的社会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多渠道筹措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提高社会参与度。
(四)划定保护范围,严格移植手续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对于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项目,《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应当采取避让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对于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移植的审批程序,经批准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进行移植,古树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县林业和茶产业局
解读人:高常保
电话:0376-2986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