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新政办
索 引 号 XD027-02212-2021-0002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政府购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1〕1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29日

新政办〔2021〕14号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政府购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县政府购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7日

  

新县政府购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政府购岗改革,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机关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完成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因核定编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岗,是政府为促进部分人群就业,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根据单位缺编实际情况,在编制外审批,由县财政核拨相应经费补助,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程序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的就业岗位(不含公安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类人员岗位)。

  第四条 实行政府购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

  根据相关要求,由县政府成立购岗管理办公室(简称购岗办),具体负责政府购岗事宜,办公室设在人社局,由人社局、财政局配备专人负责政府购岗工作,县财政局对经费予以保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购岗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审批、一年一考核、一年一招聘,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留用,考核不合格即时清退。统一工资标准、统一社会保险费标准。

(二)总量控制。

  对我县申请政府购岗的总数进行严格控制,对全县现有购岗情况进行重新审批,以重新审批的购岗数为基数,每年按基数的5%上下浮动。对购岗审批期限已满和临时性工作已完成的单位,结合购岗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配备增减情况,及时对购岗人数进行核减或注销,因岗位被核减或注销的人员由购岗办负责统一调配。

(三)严格审批。

  对于提出政府购岗申请的单位严格审批。坚持因工作需要的原则进行审批。即:对新增的、原单位机构方案中没有的工作职责,或原工作量较小但现工作量明显增加的、人员编制一时无法及时调整的单位予以审批。对于单位原有工作人员大量外派或借出的、单位原有人员已经严重超编的、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已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科学监管。

  为保证政府购岗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各购岗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购岗管理办公室上报购岗人员的每月考勤、离职、入职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县政府购岗管理办公室对购岗人员在岗情况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人员动态管理,统一调配。

(五)工资递增。

  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为保证购岗人员队伍稳定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购岗人员工资待遇实行浮动管理,形成每年按工资基数的10%增加工资的增长机制。

(六)协调配合。

  县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整体联动,协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岗:

  (一)根据现实需求,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求。

  (二)根据单位职责,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或因特殊岗位需要,必需聘请特殊紧缺人才共同完成任务。

  (三)其他紧需情况。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政府购岗实行审批制度。由用人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编制数、工作量和相关政策要求等情况形成的书面申请。

  (二)政府购岗聘用人员的相关文件依据。

第四章 招聘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政府购岗聘用人员数量、类别,报县购岗办公开招聘。

  第九条县购岗办负责政府购岗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政府购岗聘用人员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购岗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适合岗位工作需要。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统一招聘考试和体检等程序后,对符合选聘条件并且确定聘用的,购岗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与同一人签订合同次数不超过两次,满两次后不再续订。如审批文件注明具体审批期限的,以文件审批年限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县购岗办、用人单位、受聘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购岗办将确定的聘用人员统一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购岗人员的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日常管理等。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考勤请假、劳动保护、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实行同等管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责,建立严格考勤制度,随时随地掌握购岗人员工作动向。县购岗办将不定期对购岗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将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上报县购岗办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和终止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实现就业或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四)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第十四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前,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以及考核结果,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通知政府购岗人员,报送购岗办审批后,在购岗办办理相关续聘或解聘手续。因政府购岗人员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各购岗单位要严格落实购岗动态管理制度,务必在聘用人员离岗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购岗办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瞒报、漏报,不得以各种理由安排未经招录考核的人员替换上岗。由县购岗办核实后,按照程序办理终止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所缺岗位由购岗办及时补充。

  第十五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购岗办备案,作为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的,可以留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分为岗位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两部分。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暂定1500元/月,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社会保险费执行企业社会保险标准。

  第十七条 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由县购岗办根据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均有县财政统一拨付至县购岗办,县购岗办统一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按时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享受国家及我省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所规定的休假休息权利。

第七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凭县政府批复、县购岗办聘用通知及相关材料,安排政府购岗预算,核拨政府购岗聘用人员经费。县财政局将政府购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政府购岗的财政投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将已审批的政府购岗人员所需经费统一拨付至县政府购岗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购岗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核发政府购岗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纪委监委、购岗办、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岗聘用人员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人员且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未列入财政预算、擅自利用财政资金支付聘用人员相关费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购岗工作申报、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由购岗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 《新县政府购岗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附件下载

相关推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