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3月,邓女士办理了某美容店的会员卡,并在此后半年中先后30余次向卡内充值或购买该店的产品和服务达数十万元。邓女士觉得自己被“套路”了,遂提出退卡。在多方维权下,美容店将卡内剩余的余额和未消费的疗程费用共计18.95万元退还给了邓女士。虽然拿到了退款,但邓女士认为美容店实际上还应当再退款21万余元,并且她在该店消费6万元接受的“超声刀”、“水光针”超越了该店的经营范围,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三倍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女士与美容店协商解除合同,并就退费金额达成协议,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而美容店在协议达成之后随即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退款义务,应视为双方就退费事宜再无争议,故对邓女士要求美容店退还预付款210,5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美容店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医疗美容项目“超声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并处以行政处罚,且对邓女士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据此,判决被告美容店应向邓女士支付赔偿金70,800元。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预付费卡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持续、高额向预付卡内充值后,以经营者存在欺诈等为由,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退回卡内余额。事件经媒体报道关注后,经营者与消费者经协商,就卡内余额的退款事宜达成一致,经营者也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了退款,但消费者事后就退款数额以及在所接受的服务内容提出异议,由此引发诉讼。本案依据诚信原则,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已就预付卡余额退还问题协商一致,经营者已实际履行退款义务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推翻退款协议的“反言”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有助于倡导恪守承诺、严守契约的社会风气;对经营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予以界定,认定该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裁判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引领作用。
消费者在进行此类大额预付卡消费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持卡消费时要注意保留消费票据,仔细核对消费金额,预防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本案中,经营者在并不具备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了所谓的“超声刀”等服务项目,所幸未发生实质性人身损害,消费者最终也获得了三倍于消费金额的赔偿。消费者应高度重视此类所谓美容项目中潜藏的医疗风险,在接受服务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相关经营者也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此类项目的医疗属性,提前告知风险,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