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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某玩具加工厂著作权侵权案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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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珠海市某玩具加工厂大量仿制“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之《罗布奥特曼》影视作品中“罗素奥特曼”、“布鲁奥特曼”两个角色的玩具,侵犯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系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円谷プロダクション),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授权的独家代理,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再许可权,“上海新创华”授权“广州灵动”以自己的名义就“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玩具著作权及商标权进行维权。

  2019年1月9日,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公司到珠海市局向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称接到投诉后,该局综合执法一支队成立专案组,并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2019年1月11日,联合检查组的执法人员到珠海斗门某玩具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名为“玩具(宇宙超人)”和“玩具(2号)”系列产品,上述产品与投诉人的“罗素奥特曼《罗布奥特曼》”、“布鲁奥特曼《罗布奥特曼》”系列美术产品外观基本相同,仅在颜色、条纹等方面有细微差别,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产品的设计图和合法授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涉嫌侵权的1200个玩具、财务报表和单据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开了2套模具生产加工“玩具(宇宙超人)”和“玩具(2号)”系列产品,并将这两个系列的产品包装成产品编号#6001到#6027共27个系列的超人飞轮盒装产品进行销售,自2018年11月13日开始共生产了5000个“玩具(宇宙超人)”系列产品和5000个“玩具(2号)”系列产品,销售了1944盒超人飞轮盒装产品,非法经营额为48290.4元,已收定金10000元。珠海市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円谷プロダクション)享有著作权的“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作品的人物形象及其产品与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异同性比对鉴定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宇宙英雄奥特曼与涉嫌侵权商品的异同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生产的“玩具(宇宙超人)”(5寸)、“玩具(宇宙超人)”(12寸)、“玩具(2号)”(5寸)和“玩具(2号)”(12寸)美术作品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生产的《罗布奥特曼》系列中的罗素奥特曼(烈火形态)、罗素奥特曼(旋风形态)以及布鲁奥特曼(跃水形态)、布鲁奥特曼(旋风形态)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营秩序和玩具市场的知识产权环境,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使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表述,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5月6日,珠海市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复制品“玩具(宇宙超人)”产品(12寸)300个、“玩具(宇宙超人)”产品(5寸)300个、“玩具(2号)”(12寸)300个和“玩具(2号)”(5寸)300个共1200个,待集中销毁;3.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启示】

  对涉及著作权的权属认定及转授权的认定非常重要。“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系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授权的独家代理,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以及再许可权。在办理此案中,首先应对涉案著作权从法律上进行确权,再梳理权利流转的合法性,因为涉及境外著作权人以及该权利在中国大陆的再授权,需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版权知识。

  对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认定启示。本案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专业性非常强。权利人的美术作品为影视作品中包含的立体美术形象,而侵权产品为立体玩具模型,所涉的复制行为有别于传统“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应归类为“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准确把握其侵权复制行为,是办理本案中的关键,也是能否准确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同时也是著作权行政执法中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的重大实践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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