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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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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休闲娱乐场所对合理进入的顾客或潜在顾客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近日天津市某法院发布了一起健身房内财产受损引发的赔偿案件。2020年8月12日中午,张某某到天津市南开区某健身房门店咨询相关事宜,离店时撞到店门一侧玻璃上,该玻璃上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根据健身房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某行至玻璃处时未看向前方,低头行走,撞到该玻璃上,其左手佩戴的浪琴手表碰撞到玻璃,导致浪琴手表的表盘断裂。诉讼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到指定维修地点,双方均确认涉案手表的检测费用约1600元,表盘(外圈)维修费用4400元-4500元,合计费用约6000元。

  【处理结果】本案中,张某某撞到了健身房门店店门一侧的玻璃上,从而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很明显,店门旁边是公共场所,某公司没有设置任何提醒标识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某低头走路,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健身房在门店安装透明玻璃时应充分考虑其易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该玻璃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健身房管理人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给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事发时张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然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张某某、某健身房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的过程,酌定张某某承担30%的责任即1800元(6000元×30%),某健身房承担70%的责任即4200元(6000元×70%)。

  【案件启示】以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激励经营者提供更加安全的经营环境,对保障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安稳运行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经营者应根据自己所在行业的特征,认真履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制止以及事后的救助义务,尽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也要注意相关警示标识,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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