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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2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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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新县作为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和内容要求,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起草制定《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区、街道)征求意见。随后,向相关县领导专题汇报《办法》起草情况。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21年10月通过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正式签发试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是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条款制定的,共十四章五十五条。为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效衔接,我县《办法》较省定《办法》增加了信息化管理、宅基地农户资格认定办法、用地管理、实施“三权分置”、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即:第二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等六个章节)。《办法》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区、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门管理职责和属地管理职责,规定了一户一宅的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有序流转的基本原则。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高术峰

  联系电话: 0376-2987593

  原文: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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