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与监测,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等级与价格体系,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转变,支撑自然资源整体管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系统修复,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19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制定《新县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及城镇标定地价》。
二、起草目的及意义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1)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奠定基础,引导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
(2)为探索城乡一体的地价管理体系提供支撑,完善公示地价体系。
(3)为政府制定土地市场管理政策、进行地价调控、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提供依据。
(4)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
(5)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夯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使用者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6)为土地投资者和使用者进行土地投资、交易等活动提供不可或缺的主要市场信息。
(7)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
(1)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奠定基础,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实现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
(2)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成立农业合作社及农业公司等提供参考依据。
(3)为土地流转提供价值补偿的标准。
(4)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用地资源核算制度,逐步推行农用地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奠定基础。
(5)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
(6)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
(1)支持农垦改革发展。通过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可进一步对农垦改革提供有力的实践经验和支撑。
(2)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及资产负债表编制奠定基础。
(3)加强国有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国有农用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率。
(4)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格体系,显化国有农用地资产。
(5)为国有农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状况下的使用权价格评估奠定基础,为国有农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价值评估行为提供参考。
标定地价:
(1)完善公示地价体系。有助于体现当前区域内地价水平情况,能够形象客观地树立地价参考,更好地引导市场走向。
(2)为土地价值评估提供参考依据。标定地价作为公示地价之一,在具体的地价评估操作中,丰富了地价评估方法,将为土地出让、清产核资、股份改制及核定土地课税等土地价值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3)为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及制定宏观政策提供参考,强化土地市场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促进市场价格水平信息公开,建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
(5)弥补基准地价的不足。相比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区域内差异更小、更均质,具有指示性更清晰、表征性更准确、现势性更强、应用效果更好等特征,有效地弥补了基准地价的不足,两者配合使用,将会更好地辅助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
三、起草依据
《新县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及城镇标定地价》依据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6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0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7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0〕2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27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2号)。
四、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把关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国土资规〔2016〕20号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等各项国家和土地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切实把控项目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2)有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
立足实际,做到科学性、现势性、可操作性有机结合,以现势性强的成果有效服务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同时将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订与后期应用有效结合,严格各类用地的资产管理。
(3)立足实际、积极创新的原则
根据要求,结合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国有农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此次评估制订工作,提高成果的应用价值。同时依据规程,积极探索创新技术方法。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吴德宏
联系电话:0376-2958622
原文:《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及城镇标定地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