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3.2.17)
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人员 | 行政相对人 | 执法类别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案案值(元)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 定日期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 |
1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冯杨(16170051390),夏传红(16170051303),曾璨(16150552016) | 余孝祥 | 行政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58500 | 2023年1月14日21时59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夏传红、冯杨等一行5人,根据举报线索,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代咀街道的余孝祥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余孝祥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523101604。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仓库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黄金叶(硬红旗渠)45条、黄鹤楼(软蓝)144条、利群(西子阳光)47条、云烟(黑金刚印象)7条、黄鹤楼(硬8度)13条、红旗渠(硬银)18条、贵烟(跨越)10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8条,共计8个品种、302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余孝祥本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余孝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余孝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余孝祥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019.2元9.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050.90元 | 2023/2/10 | 2022/2/17 |
2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于伟(16170051392),余义星(16170051300) | 夏宗玲 | 行政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10140.00 | 2023年1月17日15时00分,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一行三人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千斤乡杨高山村村门1组夏宗玲经营的门店卷烟存放处查获卷烟黄金叶(硬帝豪)23条、芙蓉王(硬)5条、黄金叶(乐途)14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0条,共计4个品种、82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皆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本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现场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夏宗玲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夏宗玲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909.4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柒佰壹拾贰元柒角伍分(¥712.75元) | 2023/2/13 | 2022/2/17 |
3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于伟(16170051392),夏传红(16170051303),曾璨(161505520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800.00 | 2023年1月13日10时50分,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夏传红、于伟等一行三人,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四面山路中通快递公司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检查,当场查获利用快递运输的卷烟红旗渠(新版银河)16条,共计1个品种16条卷烟。经现场鉴定,初步判断该批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经查询和电话联系,无人认领该批卷烟,且无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卷烟来源渠道的合法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批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鉴于上述案情,该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 对违法运输的假冒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 2023/2/13 | 2022/2/17 |
4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宋军(16170051292),曾曙光(16170051289),曾璨(161505520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50950.00 | 2023年1月5日 8时3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曾曙光(16170051289 )、宋军(16170051292 )等一行6人,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大广高速收费站出口查获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黄鹤楼(硬1916) 42条,90mm 黄鹤楼(硬平安) 8条,84mm 黄鹤楼(软蓝) 5条,共计3个品种,55条卷烟。 执法人员经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真品卷烟。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现场亦未有人对该批卷烟负责,运输司机对货箱内存在卷烟不知情,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 对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没收。 | 2023/2/13 | 2022/2/17 |
5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冯杨(16170051390),宋军(16170051292),曾璨(161505520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4000.00 | 2023年1月13日 10时3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70051292 )、冯杨(16170051390 ),由公安、邮政管理人员配合,在圆通。快递公司查获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邮寄)违法案件,共查获违法卷烟84mm 南京(九五) 4条,共计1个品种,4条卷烟。 执法人员共查获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邮寄)的包裹1个,圆通 yt6998108547204 收件人:王亮 13839755559 河南省 信阳市 新县 将军路铁锅里对面 寄件人:林泽华 16515201078 广东省 茂名市 电白县 远发麓港。 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无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为菜鸟驿站的店主胡浩。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为查清当事人身份,我局执法人员将《公告》张贴于快递公司明显位置。 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 对违法运输的假冒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 2023/2/13 | 2022/2/17 |
6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冯杨(16170051390),宋军(16170051292),曾璨(16150552016)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550.00 | 2023年1月16日 9时2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70051292 )、冯杨(16170051390 ),由公安、邮政管理人员配合,在极兔快递仓库查获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邮寄)违法案件,共查获违法卷烟84mm 红旗渠(新版银河) 11条,共计1个品种,11条卷烟。 执法人员共查获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邮寄)的包裹1个,极兔速递 JT5083259117505 收件人:邱家政 13782932761 河南省 信阳市 新县 潢河北路龙泉桥 寄件人:王琪 18965257613 福建省 漳州市 云霄县 。 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快递公司的雇员王梅香,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 对违法运输的假冒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 2023/2/16 | 2022/2/17 |
7 | 新县 烟草专卖局 | 冯杨(16170051390),宋军(16170051292),曾璨(16150552016) | 叶道美 | 行政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11840.00 | 2023年1月17日 9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70051292 )、冯杨(16170051390 ),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陈店乡磨云山村北抉01号查获叶道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双喜(莲香) 37条,88mm 云烟(小熊猫家园) 33条,84mm 红旗渠(新版银河) 3条,84mm 红旗渠(硬银) 5条,共计4个品种,78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皆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本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现场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夏宗玲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叶道美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311.6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玖佰贰拾捌元零角肆分(¥928.04元)。 | 2023/2/17 | 202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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