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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3.3.23)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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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 行政相对人 执法类别 违法行为类型 涉案案值(元)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定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
1 新县 烟草专卖局 于伟(16150552010),余义星(16150552004),曾璨(16150552016) 杨世云 行政处罚 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10827.40 2023年2月9日16时35分,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5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叶林大道创业者家园南附6号杨世云经营门店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当事人杨世云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许可证号为411523102546。执法人员当场在该门店内查获涉嫌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MAX MIWU(可乐罐)30个;ZGAR真格(21flavors)雾化弹11.9套、119个;ZGAR真格(绝对零度)雾化弹37套、111个,共计查获可乐罐30个,非烟口味烟雾弹230个。当事人杨世云无法提供该批电子烟产品的有效的购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杨世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电子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杨世云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对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予以没收,并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盐碱(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总额10827.40元4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肆仟叁佰叁拾元玖角陆分。 2023/3/17 2023/3/23
2 新县 烟草专卖局 冯杨(16150552011),宋军(16150552005),曾璨(16150552016)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8470 2023年2月16日 15时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冯杨(16150552011 ),由公安、邮政管理人员配合,在中通。快递公司查获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邮寄)违法案件,共查获违法卷烟84mm 红旗渠(新版银河) 5条,84mm 利群(新版) 5条,84mm 苏烟(五星红杉树) 4条,84mm 芙蓉王(硬) 2条,84mm 黄金叶(天叶) 4条,84mm 黄鹤楼(软蓝) 4条,84mm 玉溪(软) 6条,共计7个品种,30条卷烟。 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无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现场无人为该批卷烟负责,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为查清当事人身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批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鉴于上述案情,该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违法运输的假冒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2023/3/18 2023/3/23
3 新县 烟草专卖局 冯杨(16150552011),宋军(16150552005),曾璨(16150552016) 吴大安 行政处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11720 2023年2月21日 10时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宋军(16150552005 )、冯杨(16150552011 ),接到举报后,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陈店乡街道细关村部南100米查获吴大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84mm 双喜(莲香) 36条,84mm 黄金叶(硬红旗渠) 7条,84mm 黄金叶(硬帝豪) 33条,84mm 双喜(硬金五叶神) 9条,84mm 红旗渠(新版银河) 11条,84mm 红旗渠(硬银) 5条,共计6个品种,101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上的激光喷码均被人为损毁,与当事人余孝祥本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余孝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余孝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吴大安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234.8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玖佰贰拾壹元壹角叁分(¥921.13元)。 2023/3/20 2023/3/23
4 新县 烟草专卖局 于伟(16150552010),孙俊(16150552008),曾璨(16150552016)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750 2023年2月21日15时50分,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俊、于伟等一行三人,在公安和邮政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四面山路中通快递仓库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检查,当场查获利用快递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卷烟(红旗渠(新版银河)15条,共计1个品种15条卷烟。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无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现场无人为该批卷烟负责,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为查清当事人身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批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鉴于上述案情,该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违法运输的假冒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2023/3/22 2023/3/23
5 新县 烟草专卖局 于伟(16150552010),余义星(16150552004),曾璨(16150552016)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980 2023年2月21日16时20分,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三人,在公安和邮政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四面山路中通快递仓库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检查,当场查获利用快递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卷烟红旗渠(新版银河)14条、利群(新版)2条,共计2个品种16条卷烟。经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无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现场无人为该批卷烟负责,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为查清当事人身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涉案卷烟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批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鉴于上述案情,该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违法运输的假冒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2023/3/23 2023/3/23
6 新县 烟草专卖局 于伟(16150552010),余义星(16150552004),曾璨(16150552016) 何绍国 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6950 2023年2月23日9时42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余义星、于伟等一行3人,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苏河镇庙墩村村部旁边的何紹国经营门店实施烟草专卖检查,当事人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11523101510。执法人员当场在该经营门店卷烟存放处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黄金叶(硬帝豪)12.0条、黄金叶(硬红旗渠)33.0条、红旗渠(新版银河)40.0条,共计3个品种、85条卷烟,该批卷烟条包喷码与当事人何紹国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烟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余孝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卷烟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余孝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何绍国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145.0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伍佰伍拾叁元零角伍分(¥553.05元)。 2023/3/21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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