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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0001-0221301-2024-0000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政办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2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3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23〕57号)要求,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持续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让全县老年人安享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严格落实《信阳市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标准和对象等,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方便可及、适度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县直各相关单位结合文件要求,完善配套政策。(县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社会综合保障体系。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积极争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科学核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限额。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或提供补贴。(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将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55%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精准服务响应机制

  1.开展老年人综合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规范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区分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和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定期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及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与健康管理相衔接。(县民政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动态识别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数据集成互认和开放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全方位基础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措施安排。(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探访关爱工作。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及时摸排统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状况及意愿,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平台参与探访关爱。(县民政局负责)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编制完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布局等,综合考虑日常需求、辐射半径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最大程度体现老年友好和服务便利。(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新规划建设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标准要求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等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可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达标配置。(县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备案。根据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信建建〔2022〕3号)文件要求,县住建局对我县达到相应消防备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备案工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加快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与无障碍建设。鼓励支持多层住宅、老旧小区、公共场所等合理加装电梯。按照“政府补一点、家庭付一点、企业让一点”市场化路径,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十四五”期间,全县完成16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打破“数字鸿沟”,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空间资源整合。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水平和照护能力。加强光荣敬老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将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各类闲置用房,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支持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有需求的老年村民提供互助场所、探访关爱、托养居住、文化娱乐、配餐送餐等服务。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在符合发展规划和房屋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各地要推动建设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N”服务,在实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础上,鼓励支持打造“嵌入式”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购、助急等服务,同时提供社区助餐、文化休闲、体育健身、家政等便民服务,积极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鼓励各地探索组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和专业团队,应用数字技术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专业化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等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按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适量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支持。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机制。支持连锁运营养老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能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效结合,统筹养老服务资源。(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作用。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敬老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巩固提升县、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持续推广农村居家养老“戴畈模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实际,试点探索、总结提炼本土成熟的经验做法。(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落实补贴政策。民办公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自建房每张床位建设补贴1500元(分三年,分别按500元、500元、500元落实补贴),租用房每张床位建设补贴1000元(分三年,分别按400元、300 元、300元落实补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超过总床位数55%,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80元、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建设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且床位在50张以上的,参照社会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执行。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美好邻里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分三年,分别按40元、30元、30元落实补贴),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参照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深化医养融合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到2025年底,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发挥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与实训基地引领示范作用。优化完善并落实在职在岗养老服务人员享受相应的持证奖励、入职奖励等政策待遇。(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综合奖补的重要参考。(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应急局、县司法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将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基本养老服务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传统美德,督促赡(扶)养义务人切实履行赡(扶)养义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信阳市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信阳市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待遇享受条件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按照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县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3

公共文化设施优惠服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所设施均实行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在醒目位置有服务公示

关爱服务

按照《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条例》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文广旅体局

4

法律援助服务

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老年人,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关爱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司法局

5

公共交通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关爱服务

按照县政府要求执行。

县政府负责。

县交通局

6

助餐服务

因地制宜建设助餐场所,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

关爱服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7

老年人健康管理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照护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县卫健委

 8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县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9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按照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县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10

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申办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关爱服务

按照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相关价格减免政策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司法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1

最低社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12

养老服务补贴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物质帮助

原则上按照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13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县级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4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15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16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

17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物质帮助

按照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基础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县级执行上级政策

县医保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8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明确。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县人社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19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县级政府负责,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县民政局、县残联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21

康复辅具适配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照护服务

按照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研究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残联、县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23

医疗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物质帮助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信政办〔202226号)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2020-2024年),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按级相关要求确定。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县医保局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24

探访服务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残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5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县政府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26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低保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救助。

照护服务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2420号)执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县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文字解读:《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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