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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苏区第一个消费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鄂豫皖苏区首府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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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合作社是购买社员所需的消费品,廉价卖给社员消费,是抵制奸商残酷剥削的一种群众经济组织。它是苏区打破经济封锁、恢复和发展经济、支援革命战争、改善群众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早在1929年秋,《鄂东北特别区委员会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到,黄、麻、商一带多经过剧烈的群众斗争,特别是红色区域里,经济破产严重,一切货物、金融流通困难,经济和粮食问题尤为困难。同年冬,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根据大会的决定,在紫云区一乡发动群众交纳股金,成立消费合作社,取名“十美公杂货店”,主要经营日用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1930年更名为“鄂豫皖苏区消费合作社”。

  合作社有三种形式:消费合作社、贩卖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消费合作社处于最基层,一般设在乡、村庄、街道,直接面对群众销售日杂百货,主要是由群众入股参加。凡入股社员,可持入股证购货,能得到合作社12%至20%的优待。盈利归集体所有,年终按股分红。入股合作社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阶级成分好的;2.从事农业劳动的;3.不具有剥削行为的;4.积极拥护合作社组织的。凡在合作社入社的群众均发有社员证。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是群众入股,一小部分是向银行借贷和政府投资,贫困人家的农民可以赊账入股,也可以拿自家土特产作价充股,盈利归集体所有,实行年终分红。在内部管理上,合作社的负责人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再报送苏维埃政府批准后委任,合作社给入股的社员发放入股证,入股证由监察委员会签字后才可生效。

  鄂豫皖苏区消费合作社建立后,在经济战场上担任了主力军,配合国有经济和协调私营经济,千方百计为根据地筹措资金和物资。革命高潮时期,消费合作社为红军提供30多万斤粮食和数万斤猪肉及鸡鸭鱼蛋;革命处于低潮时期,又拿出大量的钱物救助红军家属,并以经商为掩护,负责红军的交通联络工作。1938年,新四军第4支队赴皖东前线抗日后,4支队留守处也设立了合作社。该社又是党重要的地下交通站,为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传递情报、运送粮食,接待和护送董必武等大批共产党的军政要员,为中原地区的抗日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鄂豫皖苏区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是河南省第一个消费合作社,它的成立标志着河南省合作社组织的诞生,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红色之根,为革命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来源:鄂豫皖苏区首府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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