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按时完成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5〕11号)文件要求,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调整了《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8月1日前反馈至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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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6-2986611
附件: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调整标准表(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