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医疗费与补偿金抵扣的法律认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管某因与被上诉人某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某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的医疗费922.04元系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所致,不应从病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住院期间支付的1万元为无条件赠与,与劳动争议款项无关。一审法院判决扣除上述费用,管某认为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改判支付共计14659.53元。
【调查与处理】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被上诉人支付7000元(7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需追加1000元违约金;诉讼费5元由上诉人承担;协议履行后双方劳动争议终结。
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出具调解书。
【法律分析】
医疗费性质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医疗费自付的,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从劳动补偿金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赠与的合法性:若1万元明确为赠与且无附加条件,则属单方法律行为,与劳动争议款项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调解自愿性:调解协议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法院仅审查合法性。
【典型意义】
明确补偿金计算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将已支付的医疗费或赠与款项随意抵扣法定补偿。
调解的灵活性: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但需确保当事人自愿且内容合法。
普法重点: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避免因违法成本转嫁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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