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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黄某某等11人诉曾某某劳动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28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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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到2023年,原告黄某某等11人在新县某某工地给被告曾某某干活,工钱结算了一部分,还下欠15万元未给。被告曾某某于2024年5月20日在原告黄某某等11人书写的记工单上签名。后原告黄某某等11人将被告曾某某诉至法院。被告曾某某详细讲述案件来龙去脉以后,经核实,被告曾某某是由实际劳务分包人胡某某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其签字行为是对该11名工人欠薪金额的确认行为,其既不具备决定11名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的权力,也没有实际的工资发放职责。原告黄某某等11人起诉曾某某属于起诉主体错误。

  【调查与处理】

  但是,案件事实部分还需要实际劳务分包人胡某某的参与,才能更好的审理清楚。于是,被告曾某某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胡某某及出借资质的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最终,经过法庭调查,被告曾某某系胡某某聘请的工地管理人,并非分包人。原告黄某某等11人没有证据证实曾某某为她们实际雇佣人,亦没有证据证明曾某某从被告胡某某处进行了劳务分包。故,对原告黄某某等11人要求被告曾某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与责任主体的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曾某某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根据案情,曾某某仅为实际劳务分包人胡某某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其签字行为仅是对欠薪金额的确认,而非雇佣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曾某某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主胡某某承担,而非其个人。

  2、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 原告黄某某等11人仅凭记工单上的签字不足以认定被告曾某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原告需证明与被告曾某某之间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或债务关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典型意义】

  1、明确劳务纠纷中的责任主体 本案警示劳动者需在务工时明确雇佣主体,要求与实际用工方签订书面协议或留存工资支付凭证,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2、对于劳动者而言,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用工主体。类似纠纷中,劳动者应优先起诉实际雇主或分包人,并辅以工资条、转账记录等证据链支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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