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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尤某某诉管某某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29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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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至9月份,被告管某某先后从原告尤某某处购买木板材数百张,双方就木板材的规格、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随后,原告尤某某按照被告管某某要求将其订购的木板材送往指定处。截止到2011年6月11日、2011年9月12日、2011年9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对账,被告管某某共欠原告尤某某木材款5404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时隔13年,原告尤某某才找到当年那张《欠条》原件,但是被告管某某早已无法联系。本案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无法联系被告管某某,送达存在很大问题;二是《欠条》产生已久,早期的催要记录早已不存在,有诉讼时效风险。

  【调查与处理】

  之后,原告尤某某在律师指导下,通过多种走访、调查、打听等方式终于找到被告管某某,并通过电话录音形式,告知对方欠款事实,再通过加微信好友,将欠条和送货单发送给被告管某某确认,固定好证据,提起诉讼。

  最终,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得以完美解决。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问题起算点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在2011年通过《欠条》明确债务,若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效从债权人首次催告后宽限期届满或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时起算。原告时隔13年起诉,但通过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重新固定证据,可能构成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即催讨行为使时效重新计算。证据补强: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确认债务),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债务存在且未超过时效。

  【典型意义】

  1、时效中断的实务示范 本案展示了债权人如何通过现代通讯工具(电话、微信)补强早期证据缺陷,为类似“陈年旧账”提供维权范本。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已被司法解释明确认可。

  2、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原告通过录音、微信固定证据的行为,凸显了交易中留存书面凭证(如《欠条》)和及时催收的必要性。法官在类似案件中常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完备证据是胜诉关。

  3、调解优先的纠纷解决理念通过调解而非判决结案,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减少诉讼成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倡导的“高效解纷”原则。

  4、本案融合了诉讼时效中断、电子证据效力及调解优势等多重法律要点,对处理历史债务纠纷具有典型参考价值。其核心启示在于:债权人应善用现代通讯工具留存证据,而司法机关需灵活运用法律程序,平衡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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