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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河南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29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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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河南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G45)河南境内新县段专项工程(路面、桥涵、隧道)YNZX-2标段项目经理部与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G45)河南境内新县段专项工程(路面、桥涵、隧道)YNZX-2标段分包给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需原告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于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0日共计从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共计71760元,2023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计欠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1760元,由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盖章确认,且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员刘某某签字确认。后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向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催要欠款,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表示因河南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无力支付。因此事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河南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

  【调查与处理】

  (一)案件接收与准备阶段

  本案原告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单位, 2023年11月,当事人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过详细的沟通,最终与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立即着手进行案件准备工作。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收集了相关的送货单据、结算单、合同等证据材料,了解事情经过,指导调取、准备相关证据信息。

  (二)调查取证与证据分析

  在案件准备阶段,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确认了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欠原告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1760元的事实。

  (三)起诉与庭审阶段

  2023年11月,我方代原告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河南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庭审过程中,我方围绕供货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针对第三人河南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我方逐一进行了反驳。法院最终认定了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

  (四)判决阶段

  2024年8月,由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新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1760元;

  二、如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由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支付。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新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认定和裁决,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通过详实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了严谨的调查取证步骤,确保了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全面的调查、精确的法律文书和有效的庭审辩护,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了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查明,确保了公正性。最终在法院的依法判决中,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应有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能,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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