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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张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5-07-29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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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系民间借贷关系,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及微信向被告共计转款73000元整,2022年5月16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表示无力偿还,被告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

  【调查与处理】

  (一)案件接收与准备阶段

  2024年5月,当事人张某找到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的问题,经过详细的沟通,最终与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立即着手进行案件准备工作。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收集了相关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证据清单。

  (二)调查取证与证据分析

  在案件准备阶段,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确认了被告邱某欠原告张某余款7.3万元的事实,由于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没有明确约定,针对被告邱某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预判,并准备了相应的反驳证据。

  (三)起诉与庭审阶段

  2024年6月,我方代原告张某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邱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庭审过程中,我方围绕借款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法院最终认定了借款事实及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

  (四)判决阶段

  2024年8月,由新县人民法院出具判决: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73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7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息随本清)。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借贷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通过详实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了严谨的调查取证步骤,确保了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全面的调查、精确的法律文书和有效的庭审辩护,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了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查明,确保了公正性。最终在法院的依法判决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有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能,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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