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万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667.64元。被告车辆投保于洛阳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信阳某保险公司(商业险)。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
损失范围:支持医疗费875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845元、误工费21867.88元(按农林牧渔业标准80%计算)、残疾赔偿金76444.6元(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合计123,900.52元。
保险责任:全部损失未超交强险限额,由洛阳某保险公司赔偿;商业险不承担。
判决结果:洛阳某保险公司赔偿123900.52元,驳回其他诉请。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
交强险优先赔付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损失未超交强险限额时,商业险无需介入。
误工费的特殊认定:原告虽超60岁,但提交务农及运输收入证明,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80%支持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
非医保用药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法院未采纳,因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应全额赔付(《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典型意义】
明确赔偿顺序: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全额覆盖损失时,商业险不重复赔付。
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超退休年龄但实际劳动者,可依证据主张误工费。
普法重点:交强险的强制性和优先性;受害人需保留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保险公司不得单方排除非医保用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