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10时20分许,彭某某驾驶豫SS8R2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新县沙窝乡路段转弯时,遇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直行,致使李某避让不及摔倒在地,造成李某及三轮车乘坐人余某某受伤,三轮车受损的事实,经过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彭某某全责,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先被送至沙窝镇卫生院初步治疗,后被送至新县人民医院,余某某被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李某皮肤擦伤未曾就诊。
因为和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便选择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本案原告通过咨询律师,委托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首先对委托人进行谈话笔录,了解事情经过,并前往新县交警大队了解情况以及调取相关证据信息。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约见委托人,因为前期委托人和保险公司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因此委托人只得选择民事诉讼,律师告知相关诉讼风险后,经委托人同意后开始准备诉讼材料并向交警大队调取肇事方车辆保险信息,因为委托人病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并存在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争议,因此律师建议委托人申请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
委托人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委托人经过鉴定发现其因此交通事故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肌腱及韧带损伤,经过手术治疗,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在鉴定结果下来后,律师及时制作赔偿清单,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结事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783元、
【法律分析】
1、保险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误工费认定:关于余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其年纪已经超过60周岁,且并无实际劳动,也未提交相关劳动证据材料,故不予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不复杂,主要委托人和保险公司前期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就赔偿金额出现分歧,无奈选择诉讼。本案重在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这两个分歧点,且因为委托人年纪过大,又没有明确的误工证明,误工费很难在法律上得以支持,因此在律师做好风险告知后,经委托人同意,向法院申请鉴定,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保护,这样才能确定好赔偿金额,让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最终经过审理,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妥善处理委托人的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