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受田某雇请在某项目工地从事建筑主体木工作业,
2019年10月15日雇主田某就剩余未付报酬款向刘某出具结算单一张,结算单署名的欠款人为“田某甲”。因多次电话催要未果,刘某无奈只能诉讼维权,2023年12月因被告诉讼主体问题(查无此人),新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自此陷入僵局。
【调查与处理】
为确认欠款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后续诉讼事宜,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经共同走访调查,确认欠款人真实姓名为“田某乙”。
经全面分析案情,承办律师发现对方明显属于恶意欠薪,即便再次提起诉讼,其出庭应诉或主动履行的概率极小。从律师调取的“田某乙”户籍信息来看,并未显示田某有其他曾用名的情况。若贸然起诉“田某乙”,仅凭原告持有的署名为“田某甲”结算单,明显证据不够充分,败诉的风险极大。显然如何证明结算单署名的“田某甲”与“田某乙”系同一人成为了本案成败的关键焦点及难点。
因本案属于农民工讨薪类案件中的恶意欠薪类型,符合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范围。承办律师遂联系当地检察院申请支持本案起诉,一起介入调查,搜集证明“田某甲”与“田某乙”系同一人的相关证据。最终,本案在承办律师与新县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获取了田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2024年2月20日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刘某及法院送达了《新检民支【2024】3号支持起诉书》。2024年3月14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结算单以及田某所在村委会证明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重点论述被告田某就是本案的实际欠款人这一关键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委托人刘某的全部诉求,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劳务费30000元。
刘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大条件,其中之一是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对于诉前已经失联或恶意逃避的一方,为方便送法,最好诉前就调取对方详细的身份信息,包括户籍地及身份证号码等,以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以及后续进程的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一件普通的劳务合同案件,但其不同寻常之处在于被告不仅恶意拖欠报酬款,而且在结算单上故意署“假”名,这给诉讼增加了不少难度。这也告诫我们在接收一些关键票据时应当核查关键内容记载是否规范完善,最好要让对方留存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以备不时之需。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丑话说在前,事前多留心”就不会给有心之人以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