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在阮某承包的某乡红绿灯南公园工地施工时遭受重伤,后刘某认为阮某及某乡人民政府、某县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经审理查明,阮某将公园龙骨钢构部分交给刘某施工,建筑材料由阮某提供,刘某自带工具并自行聘请施工人员施工,完工后阮某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130元支付刘某劳务工程款。刘某从人字梯上跌落受伤属实,但刘某主张人字梯存在质量问题散架致其受伤,未能举证证实,且事发前一天刘某用人字梯正常施工作业。法院围绕刘某受伤原因、刘某与阮某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98元由刘某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例中,刘某主张人字梯存在质量问题散架导致其跌落受伤,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事发前一天其用人字梯正常施工作业,故其该主张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刘某与阮某的法律关系,从施工模式来看,阮某提供建筑材料,刘某自带工具并自行聘请施工人员施工,阮某按施工面积支付工程款,双方构成劳务分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因此,刘某要求阮祥来以雇佣者身份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刘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此案,一方面提醒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谨慎作业;另一方面,也告知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此案对于类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促进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