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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陈某某与黄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30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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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均系河南省新县代咀黄湾村村民。2024年5月21 日上午8时许,原告陈某某在自家菜地务农时,因想到与被告黄某某丈夫程某某之间的矛盾,便口头宣泄谩骂。被告黄某某听闻后前往菜地与原告陈某某展开争吵,继而双方开始互殴。路过的村委会人员韩某发现后,将双方拉开并报警处理。新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接处警后受理了该案,并对双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陈某某受伤后前往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头皮挫伤、左面部挫伤、左侧胸部挫伤、左膝部擦伤等,住院治疗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689.98元。现原告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某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52.38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殴,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陈某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并提供了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等证据。被告黄某某虽主张其在本案中亦有受伤,但并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诊疗记录予以证实。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原告伤情系双方在厮打过程中造成。经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殴,导致双方受伤。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对双方打架事件经过的调查结论,认定原告陈某某言语不当引起矛盾,对本次事故应承担50%责任;被告黄玉某某控制情绪,引发互殴,亦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金额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对原告陈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进行了逐一审核。对于医疗费4689.9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法院予以认可。对于护理费、营养期、交通费等费用,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酌定。最终,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某的总损失合计5229.98元,被告黄某某应赔偿原告陈世凤各项损失2614.99元(5229.98元×50%),余下部分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

  2、医保报销处理:鉴于原告陈某某本次事故医疗费已经过医保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法院指出原告陈某某应当依法退还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至社保机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琐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了在 互殴事件中双方的责任划分原则,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矛盾时应当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此外,本案还涉及医保报销问题,提醒公众在享受医保待遇的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医保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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