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县李某与何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 26 日,何某驾驶栏板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某村路段时,撞上李某所有的房屋,造成李某房屋、家电、家具、生活用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畴内赔偿了2000元给李某,但根本不足以弥补李某的损失,故而引发诉讼。
【调查与处理】
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何某负全部责任。该栏板低速货车由何某驾驶并所有,且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李某的损失申请评估鉴定,以期固定李某的实际损失。
【法律分析】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评估鉴定费用高昂,且李某没有可以替代居住的房屋,在未被摧毁的角房中,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并便利当事人,经法院组织调解,由保险股份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92000元;何某赔偿李某损失2000元,双方再无纠葛。
【典型意义】
被告应当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其操作不当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生活的不便利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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