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 年 3 月 16 日,曹某1、曹某2、某村委会三方签订《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村委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 90 万元占股 30%,但不参与利润股份分配,不承担亏损由某某茶场每年给村委会 100 斤茶叶。曹某1出资的 210 万元的 70%股份中,转让 35%给曹某2,曹某2在支付 105 万元后,曹某1配合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18 年 12 月 7 日,曹某1与曹某2的代持股委托人朱某某签订《某某茶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某1将自身持有的 70%股权中的 35%以 10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某,出资转让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完成。同日,某某茶场股东会的股东某村委会、曹某1召开股东会,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任命朱某某为公司监事,股东变更信息于当日进行了登记。2019 年 2 月 21 日,曹某1与曹某2再次签订《某某茶厂合作补充协议》,协议确认:一、2014 年以来双方投资支出为 1、甲方(曹某1)投入厂房及机械设备等投资共计支出 88 万元,2、乙方(曹某2)固定资产投入及其他费用共计支出 66 万元,3、股金支出:甲方从乙方处借支 60 万元,此款项从本合同生效后计入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金。二、下步合作方案 1、双方股权划分:(1)在原有合同基础之上,甲乙双方继续合作,原合同承诺的 105万股本金购买甲方有公司持有的 35%股份不变,已借支的 60万元属于甲方已收到的股权款,原有借条转为股权转让款收条。(2)余下 45 万元在乙方经营茶场之日起,由甲、乙双方在厂区张贴公告(公告期 6 个月),通告原甲方经营期间所遗留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在公告期内负责解决。公告 6 个月期满后,如果以上遗留问题解决,乙方无条件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各持云山茶场 35%的股权。另约定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甲方(曹某1)应无条件搬出云山茶场原居住场所。由乙方(曹某2)为运营主体,甲方负责协助,在运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公司正常的生产和运营。以上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矛盾冲突,致使曹某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接手茶场运营。2020 年 1 月 3 日,经某某乡政府、村委会调解,双方签署一份建议书,内容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认 2014 年-2019 年 2 月 21 日签订补充协议时双方投资支出情况,此期间(2014-2019.2.21)甲方向乙方借款60 万元,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茶叶,由曹某1与曹某2协商解除。第二条:2019 年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盈亏情况待双方结算后按合作股份进行分配。第三条:2019 年 7 月 1 日,乙方从某某茶场库存茶叶中拉走部分,甲方允许乙方在一定价格范围内销售,销售完后进行平均分配。第四条:2020 年某某茶场如何经营,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再决定。以上四点建议,甲、乙双方可自行解决,也可申请丙方派乡村干部参与。并注明:此建议不属于合同或协议。2021 年双方仍未就合作运营事宜达成一致,曹某1两次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未获支持,现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30 万元及逾期利息。曹某2以双方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 2014 年签订的《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9年 2 月 21 日签订的《某某茶厂合作补充协议》,并退还股权购买款项 75 万元。
【调查与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阻止、破坏受让方经营的证明、音像资料、前几次判决书,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确实不宜再继续合作,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云山茶厂合作补充协议》已部分履行,合同解除后,双方均有权要求恢复股权原状,并退还股权转让款。对于退还金额,因曹某1在起诉状中自述认可曹某2、朱某某分两批支付了 75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经庭审查明,其中 60 万元双方在 2019 年 2 月 21 日《补充协议》
中确认为债转股金,另外 10 万元系以代付租金的方式支付,5 万元以转账形式支付。曹某1、朱某某要求退还股份转让款 75 万元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曹某1应退还实际收取的 65万元。
该案件后经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曹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解除反诉原告曹某2、反诉被告曹某1、第三人某某村委会签订的《合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解除反诉原告曹某2、反诉被告曹某1签订的《某某茶厂合作补充协议》;四、反诉被告曹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退还实收反诉原告曹某2股权转让款 65 万元;五、驳回反诉原告曹某2、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方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后,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在履行该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严重违约,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公司法人变更给受让人指定的人员,也没有将公司财务、公章等证件移交给受让人,甚至在受让人指派人员参与公司运营时,均遭到转让方的阻拦及威胁,导致受让方购买股权后,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本案难点和焦点是双方的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应该解除?协议解除后,相应的股权款项是否应该退还、退还多少?
【典型意义】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股权款项是否已支付完毕、工商登记是否进行了股权变更、以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是否履行了相应合同配合义务以及与之股权相匹配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