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日上午,因天降大雪,原告陈某某在新县某医院一楼大厅行走时,因地面瓷砖被脚底带有的雪水弄湿变得湿滑而摔倒受伤。被告新县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将其扶起后,为其免费拍片检查,并开了一些治疗药品,检查结果为右侧肩胛骨术后改变、右侧“肩袖”水肿,肩部肌间少量积液。原告后续在吴陈河村诊所治疗两个多月,肩部疼痛超过6个月,大半年无法工作。原告就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且被告未提供完整病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完整医疗病历、赔偿各项费用共计 24652.74 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用。
【调查与处理】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2月2日新县普降大雪,原告陈某某在新县某医院门诊楼大厅摔倒,被告医护人员及时将其扶起并免费进行检查治疗,原告后续在吴陈河镇吴陈河居委会卫生室治疗花费2363元。因被告无法举证其当时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原告作为成年人也有一定防滑注意义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新县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损失12556.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承担103元,被告承担105元。
【法律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新县某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大雪天气,对于大厅地面湿滑可能导致人员摔倒这一情况,有责任及时清理并采取防滑、警示等措施。但因事发时的视频录像被覆盖,被告无法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划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大雪天气下,应当意识到地面湿滑可能存在的危险,却未充分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对摔倒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法院判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在雨雪等特殊天气条件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时采取清理地面、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且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已尽到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本案也提醒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行为负责。该案例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平衡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对于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