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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金某甲与丁某、金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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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被告金某乙找到原告金某甲到丁某的茶山上帮忙修剪茶叶树,修剪过程中,原告金某甲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原告金某甲的脚趾头被电锯锯断受伤。受伤后,原告金某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花费了部分医疗费。因被告金某乙、被告丁某均不支付故而引发诉讼。

  【调查与处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金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但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出具了专业意见。作为丁某的代理人,庭审过程中,代理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实了被告丁某将茶叶山修剪的工程承包给了被告金某乙,原告金某甲是被告金某乙雇请的工人,丁某根本不认识原告金某甲,应当由被告金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且庭审中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证实了,原告金某甲施工的工具是被告金某乙提供的,工资由被告金某乙发放、工作受被告金某乙安排。但被告丁某基于人道主义,同意额外补偿原告金某甲1万元。最终各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律分析】

  调解意见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由被告金某乙赔偿原告金某甲1.5万元,被告丁某补偿原告金某甲1万元,各方再无纠葛。该约定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确定接受劳务相对方,责任的承担主体至关重要。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期间应当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接受劳务一方对所雇人员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发包定做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基于自愿给予部分补偿,以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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