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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新县程某与李某婚约彩礼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8-03 来源: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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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程某、李某于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建立婚约关系。经查,双方在恋爱期间,就有礼尚往来。2022 年初,按当地习俗送彩礼订婚并约定彩礼 8万元,程某于当日送去彩礼 8万元,李某父母按习俗返还了程某 1.2万 元。庭审中,程某某、李某某主张其为李某某购买首饰、考驾照等花去近 1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2022年9月,筹办婚礼期间,双方因购买车辆等问题产生矛盾,李某提出要15万元彩礼,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未能如期举行婚礼。程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未果,引起诉讼。审理查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已同居生活。

  【调查与处理】

  原告程某起诉要求退还所有的付出金额,但是法律规定,婚约彩礼案件中的彩礼和平时的日常赠与、礼尚往来资金、恋爱的共同花费应区别对待,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依照民俗付出的礼金和礼物,日常交往过程中的礼节性支付资金和恋爱中为稳定恋爱关系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退还。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提倡彩礼,但也不能否定彩礼在民俗中的意义,如最终出现举办婚礼后未进行结婚登记、未一起共同生活、造成一方家庭困难的,应退还彩礼。但是2024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退还的范畴,提到不能全部退还、也不能不退还,应结合彩礼的金额大小、双方是否实际共同生活以及生活的时间综合认定退还的数额。如彩礼金额过高,退还比例相应高一些,共同生活时间长的,不退还或退还少一些。

  【典型意义】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在生活中非常常见,虽然法律不提倡彩礼,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的收入逐渐增加,彩礼成了缔结婚姻中的重要组成,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家庭案件没有谁对谁错的区分,站的角度不同,看到的问题也就不同,出现矛盾,除了依法解决之外,双方多一些理解,调解解决问题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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