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案例库
信阳新县黄某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8-03 来源:新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2年到2023年,原告黄某等11人在新县碧桂园给被告曾某干活,工钱结算了一部分,还下欠151395元未给。被告曾某于2024年5月20日给原告黄某等11人分别出具有《欠条》。原告黄某在找曾某索要工资时,被告只愿支付工资的70%,恶意克扣工资,原告无奈才到法院起诉。

  【调查与处理】

  原告起诉后,被告曾某申请追加了胡某和信阳某建筑公司2个被告,一开始原告是不同意的,原告认为欠条是曾某写的,肯定要曾某支付。后来法院查明,认为有必要追加。在庭审中,曾某辩称其是给胡某打工,原告都是曾某帮胡某找来干活的工人,工资应当是胡某支付。胡某认可曾某的说法,且胡某自认是信阳某建筑公司的员工。但是在支付工资时,还是只同意支付70%。法官也认为,被告愿意支付工资,虽然是70%也好过不同意给,调解要比判决快。承办律师与原告商讨后,仍坚持诉请,要全额的工资。庭后,承办律师提交了《代理词》,明确要求对方支付全额工资,并提供法条支撑。最终,法官采用的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全额工资的诉请,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判令被告胡某与信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被告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是被告却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并且对方还都是妇女,明显是故意为之。在起诉阶段,在承办律师与原告的坚持下,仍然按照诉请金额,要求全额支付,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在执行阶段,由于有公司的存在,执行也是非常顺利,不到一周,原告们就收到了全额工资。承办律师作为一名女律师,在女同胞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看到她们一双双结茧的手掌、无助的眼神,更加坚定了要为她们维护利益的决心。所做工作都是相同的,不能只支付70%的工资,在一再的坚持下,最终判所如请,并且执行到位,原告们非常满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