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杨某某驾驶豫S****3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新县潢河路中段路段时,与同向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信阳9*****5二轮电动车相刮蹭,造成原告陈某某、信阳 9*****5二轮电动车及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新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被告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经查,被告杨某某驾驶豫S35E93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并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因为陈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公司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便选择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本案原告陈某某、张某某通过咨询律师,委托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首先对委托人进行谈话笔录,了解事情经过,并前往新县交警大队了解情况以及调取相关证据信息。
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约见委托人,因为前期委托人和保险公司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因此委托人只得选择民事诉讼,律师告知相关诉讼风险后,经委托人同意后开始准备诉讼材料,因为委托人病情是否构成伤残不明确并存在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争议,因此律师建议委托人申请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并于当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在双方通过法院选取鉴定机构后,经鉴定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其误工期被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被评定为60日、营养期90日。律师及时委托人制作了赔偿清单。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42358.02 元。陈某某各赔偿共计2326.90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陈某某损失44684.92元:
【法律分析】
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不复杂,主要委托人和保险公司前期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就赔偿金额出现分歧,无奈选择诉讼。
本案重在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这两个分歧点,在律师做好风险告知后,经委托人同意,向法院申请鉴定,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保护,这样才能确定好赔偿金额,让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经过审理,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妥善处理委托人的赔偿问题。
【典型意义】
一、明确责任划分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原则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本案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对方驾驶员构成全责。
二、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提升
警示作用:通过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可以警示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这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教育意义:在处理纠纷案的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既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的救济。
三、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减少社会矛盾: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