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县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被告张某承包某公司食堂,2022年4月22日,原告胡某经人介绍应聘食堂大厨,约定月工资6000元。2022年12月14日,原告离职,至此原告为被告工作近8个月。其间,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向被告预支了10000元;原告离职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原告一部分工资,仍下欠一部分工资。
【调查与处理】
原告因没有欠条,只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原告起诉后,发现其提供的被告姓名有误,又重新向法院提交诉状。在1月20日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否认欠款金额,辩称诉请金额不对,于是法官休庭,让双方各自核对金额。于2月25日复庭,最终确定了金额,并达成调解,分期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大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第一次提交的诉状被告姓名有误会严重影响案件的结果,好在原告及时发现并改正。其次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时诉请金额为32000元,经过2次庭审核对,最终金额只有12600元。金额不正确导致多交纳诉讼费,增加了诉讼成本。
【典型意义】
这是一个简单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是由于当事人没有提交准确的被告及金额,导致了审理时间延长,诉讼成本增加。所以,在起诉前要反复和当事人确认被告信息及具体的诉讼请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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