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租赁关系,李某甲承租李某乙位于某小区地下一层仓库,内存放有李某甲经营家具店待售家具。李某乙因楼上下水管道与化粪池连接安装需要,在李某甲承租的地下一层仓库墙壁上开孔施工,开孔完毕后,李某乙并未采取任何封堵措施。2023年9月19日上午8时,因突降暴雨,室外雨水经墙壁孔洞倒灌至地下一层,导致李某甲存放于地下一层仓库内的待售家具浸水受损,经济损失巨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本案诉讼。
【调查与处理】
承办人收到诉讼委托后及时会见李某甲,向其详细了解了事件经过,针对诉讼提出了相应的方案及法律风险告知。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积极收集了大量证据,如:李某家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记录、事发当天气象报告、公安出警记录、李某甲与李某乙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以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就受损财产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等。
在开庭审理中,承办人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
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李某甲配合李某乙进行下水管道施工属于履行合同义务。.
2.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李某甲在前一天施工结束时已经及时告知李某乙根据天气预报预测当天晚上可能降雨,有进水风险,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在施工孔洞部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而李某乙在收到李某甲通知之后主观大意,并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从而导致本次室内进水,大量待售家具被水淹这一危害后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乙在李某甲明确告知之后放任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经鉴定,李某甲受损家具价值评估为110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李某乙应当按照鉴定结果赔偿李某甲相应损失。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甲按约支付租金,李某乙将仓库交付李某甲使用,双方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
李某甲配合李某乙进行下水管道施工属于租赁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关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规定,李某甲已适当履行了承租人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某乙在仓库墙壁开孔后未采取任何封堵措施,属于未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且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免除出租人维修义务的特别约定,因此李某乙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相关规定,李某乙作为侵权人应当对李某甲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因房屋漏水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
1.明确租赁关系中权利义务边界,强化出租人法定义务意识: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划分常常是纠纷焦点。本案清晰地界定了出租人在租赁物维护、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定责任,尤其凸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出租人适租义务和维修义务的刚性要求。
通过本案可以明确:出租人不仅要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更要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对租赁物因自身原因或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坏、隐患负有及时维修的义务。李某乙因施工开孔后未封堵导致漏水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法定义务,这一裁判逻辑向社会传递了 "出租人对租赁物安全负首要责任" 的信号,有助于强化出租人主动履行维护义务的意识,从源头减少租赁物安全隐患。
2.确立 "风险提示 + 不作为" 的过错认定标准,规范民事主体注意义务:
本案中,李某甲提前通过微信告知暴雨风险并要求防护,而李某乙未采取任何措施,这种 "已提示却不作为" 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明显过错,为类似案件中过错认定提供了清晰标准。
民事主体在收到明确风险提示后,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防范义务,否则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尤其在不动产租赁、相邻关系等场景中,一方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后,另一方的不作为将被直接视为过错,这有助于倒逼民事主体积极回应风险提示,避免因懈怠、疏忽造成损失扩大,维护社会交往中的诚信与审慎原则。
三、凸显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注重证据留存: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气象报告、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为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提供了坚实依据。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 "以证据为中心" 的司法原则,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留存证据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具体而言,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支付凭证、维修通知、现场状况等证据的留存。特别是涉及风险提示、维修请求等关键环节,书面或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远高于口头陈述。本案的处理结果,将引导民事主体在日常交往中增强证据意识,为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奠定事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