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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15 来源: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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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依据
1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2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管理和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条
3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4对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5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6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8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9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0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11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12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13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14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15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16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17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8对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9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20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2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2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等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2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和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24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25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26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27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2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29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30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
31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2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对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34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3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36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37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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