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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经人社部门审批认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适用范围:经人社部门审批认定,吸纳符合政策要求的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单位。
执行时间:2024年12月23日起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享受方式:见习单位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认定、补贴。
联系人及电话:0376-29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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