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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新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印章由新县司法局保管和使用,用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新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样式
新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