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通告〔2026〕1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为便于准确理解与执行,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19日公布,1995年7月19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新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场所。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全年长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自制猎枪、射钉枪、弓弩及各种变形弩、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捕鸟器、滚笼、地笼、犬捕、鹰抓、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铁夹、标枪、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钢钎及箭支装具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强光、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置陷阱、捡蛋、仿声等各种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未构成犯罪的,由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县林业局
电话:0376-2986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