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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J001-01-2016-0000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07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16〕5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7日

 

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 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5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豫水农〔2011〕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适用范围:

  (一)单村分散供水工程(不含因供水工程管理不善,人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工程)或用水户较少,成立有供水工程管护组织,但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管护费用的工程,包括:一是单村分散供水工程因运行时间较长,需对水源工程(井、取水口等设施)进行整修加固的;二是单村分散供水工程需对主、支、分管道材料购置及维修的(不含入户管道材料购置及维修,且主、支、分管道管沟开挖和回填等土建工程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或工程管护组织负责实施);三是单村分散供水工程需对设备(含无塔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维修的。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供水工程(含集中供水工程);

  (三)五保户、特困户(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确定)入户饮水管道维修工程;

  (四)农村学校、医疗点等公益事业管网改造及维修工程;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机构正常办公经费、交通费、维修工器具、材料备品备料、临时雇工劳务等费用支出;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和供水工程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支出;

  (七)经营权转让、成立有供水公司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在适用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受益乡镇(区、街道办)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后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和制止人为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维修基金投入。

第二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县财政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根据新县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处数、工程维修支出需要,按照每年60万元的补贴标准,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使用由县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共同监督,由县水利部门统筹使用。

第七条 维修基金在财政农业股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按照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使用。当年没有使用的维修基金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保持每年60万元的预算额度。

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各乡镇(区、街道办)为主体, 按季度申请提出,经县水利局确认属于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实地丈量、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 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县财政评审,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利局要根据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县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第九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 抢修,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机构指派工程技术人员现场 勘察并报县水利局同意后,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场决算认可。

第十条 受益乡镇(区、街道办)和行政村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 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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