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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0001-0221301-2024-0000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1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24〕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2 月 1 日


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供水分类管理

  1.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乡级政府管理,坚持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公共参与、建管并重,规模发展、分散补充,安全卫生、节约用水” 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建设、公益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按照所有权不同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出让经营权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

  2.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为乡级政府、村集体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专业队管理,由所在乡级政府负责选聘专业人员作为专职水管员,专职水管员由乡级政府考核,劳务报酬从农村供水管护基金中解决。

  3.公共自备井、群众自备井实行网格化管理,鼓励农村居民投资投劳,由乡级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划片包干,建立管理台账日志,统一标准制作井盖和围栏,树立应急备用水源标牌,每年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清理、清洗,保证水源清洁,所需费用由乡级政府适当给予补贴。

  二、加强农村供水责任落实

  4.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水源工程、主支管网进行修缮维养,督导解决农村供水问题。

  5.县卫健委负责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联合县水利局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有序开展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保障农村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统筹做好供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7.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茶、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8.乡级政府、行政村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水源地和管网日常巡查管护等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公开水价、水质和水费收缴情况;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资金,新建、改造供水工程,做到管、建、改、营同步。

  9.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备检修维护,水质监测、净化、消毒,水费收缴等工作,逐步实现农村供水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

  10.专职水管员负责乡级政府和村集体直接管理的跨村、单村、联组、单组供水水源和管网的日常管护、简易维修,及时报告农村供水问题,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

  三、加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

  11.集镇供水由县发改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供水单位负责安装计量设备,做到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12.跨村、单村、联组、单组供水可参照县发改部门定价执行或采取 “四议两公开” 方式合理定价收费,保障供水工程日常运行。

  13.公共自备井、群众自备井可通过农村居民投资投劳、自建自管或村级代管等方式进行管护,费用自筹。

  四、加强农村供水资金保障

  14.设立乡级农村供水管护基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乡级政府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水利局初审,县水利局根据乡级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资金分配至乡级政府使用,主要用于专职水管员报酬、小型供水设施管护费用补助等。

  15.设立县级农村供水维修基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水利局专账管理、滚动使用,用于大型跨村、单村、联组、单组供水水源工程和主支管网维护。

  五、加强农村供水政策宣传

  16.县水利部门制作农村供水便民服务卡和宣传手册,发放到户,设立举报电话,及时解决农村供水问题;乡级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农村供水情况走访,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有关政策、知识宣传,排查、整改农村供水问题。

  17.乡、村两级按照政务公开制度要求,公开水价、水质、水费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六、加强农村供水监督管理

  18.县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专班,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农村供水督查、暗访和通报,对于发现的农村供水问题,严格执行 “13710” 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到位。

  19.对农村供水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水等严重问题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乡镇(区、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县审计局、财政局加大乡级管护基金和县级维修基金使用监管力度,对农村供水资金出现截留、挪用、套取、冒领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由新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2024 年 2 月 1 日

  文字解读:《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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