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多年来,新县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安全饮水工作,大力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目前新县共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378处,其中乡镇集中供水15处,单村单组供水及管网延伸1363处(无塔供水82处),供水型式主要为自流引水和无塔供水;全县现有公共自备井0.6万余座,群众自备井1.5万座。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虽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后期管护问题,2024年2月1日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
2、《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
三、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主要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分类、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责任落实、加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加强农村供水资金保障,加强农村供水政策宣传、加强农村供水监督管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以解决农村居民(含学校师生)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即在乡镇(区、街道)、行政村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
(二)管理责任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
二是县水利局、卫健委、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财政、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茶、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乡村振兴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相关行业监管责任。
三是各供水单位承担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
(三)明晰工程产权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由水利部门将所有权移交至各供水单位,属于集中供水的产权移交至所在乡、镇(办事处),属于单村供水的产权移交至所在村集体所有。
(四)管理主体
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确落实具体管理专人和责任人,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农户自用自管。
(五)水源、水质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供水厂(站)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批准以及供水厂(站)的同意。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映可评价为基本达标。政府每年都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卫健部门按要求每年对水质进行检测,经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六)水价核定计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要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水费由设备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利润构成,具体标准参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县水利局
解读人:杨坤
解读电话:0376-2987365
新县水利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