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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J001-01-2024-00003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9日

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

通  告


通告〔2024〕1号


  为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新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国家、河南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皆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猎枪、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铳、地笼、弹弓、弓箭、弩、镖、粘网、钢丝套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掏窖、挖洞、捡蛋以及家犬、猎犬、机动车追赶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六、监督举报电话

  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376--2983312

  新县林业和茶产业局:0376--2986286

  七、本通告自2024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4年4月9日


         简明问答:《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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