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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J001-01-2024-0000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文字号 新政〔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政〔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集街道办事处,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对2024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决定公布如下:

  一、《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新政〔2006〕45号)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农贸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新政〔2009〕44号)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或决定废止。

  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政〔2016〕56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修改。

  本次清理将2024年9月30前县政府通告和历年来县政府、县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管理,并进行了集中清理,相关文件清理结果以本次清理结果为准。

  对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或修改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或者废止。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单位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起草报县政府按程序印发。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并未重新公布的,自2025年2月27日起自动失效。

  附件:1.新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docx

             2.新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或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6件).docx

             3.新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docx


  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问答解读:《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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