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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J001-01-2025-0000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标  题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5〕17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1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县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2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县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7日




新县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县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全社会参与关注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激励运动员在国际国内赛场上展示自我、勇创佳绩,促进新县体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体育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坚持按贡献大小计奖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

  (一)代表国家、省、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二)向国家、省、市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以及代表新县参加重大比赛作出突出贡献的输送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系列)及省全运会、省锦标赛(冠军赛)、市全运会(包含同级残疾人赛事)。

  三、参赛奖励

  (一)获得奥运会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4—8名6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总奖励金额20%计奖;

  (二)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4—8名3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金额20%计奖;

  (三)获得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4—8名3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金额20%计奖;

  (四)获得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系列)、省运会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4—8名600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金额20%计奖;

  (五)参加省级锦标赛(冠军赛)、市级全运会

  1.个人项目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教练员按奖励20%计奖,输送单位按奖励金额30%计奖,多项奖励累计计算;

  2.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按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教练员(组)按奖励金额20%单独计奖,输送单位奖励金额30%单独计奖(按抽调人数分配),多个奖励累计计算;

  3.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 10000元、8000元、5000元,由教练组根据主力、替补分配每名运动员。输送单位按奖励金额30%计奖(按抽调人数分配),教练员按奖励金额20%计奖;

  4.参加市级全运会群众性赛事个人单项前三名(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团体项目为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集体项目按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各单项比赛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取最好成绩一次奖励。

  四、输送奖励

  (一)凡输送至县体育运动学校在训时间满12个月的青少年运动员,按照500元/人奖励输送单位;凡通过县体育运动学校按正常程序输送至市体校或省体校运动队,在训满六个月,按照1000元/人奖励输送单位;输送到省体工队和解放军队正式队员,按照5000元/人奖励输送单位;输送到国家集训队,按照10000元/人奖励输送单位;

  (二)推荐运动员入选资格均以报调文件或通知书为准,阶梯式输送可重复计算奖励,重复入选不得累计,输送单位所获奖励不低于50%用于奖励输送教练员。

  五、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不予发放奖励,已发放奖励的由县体育发展中心负责予以追回。

  六、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集体项目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五人制篮球、八人制足球、十一人制足球和室内排球等共同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二)团体项目是单项比赛中设置的团体项目,由三人以上五人以下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三)个人项目是一个人或两人参加的体育项目;

  (四)输送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原输送学校或社会组织的体育教师或员工;教练员指县体育运动学校负责运动员日常训练和参赛工作的教练员,以运动员备案注册和秩序册为准;

  (五)运动员指在新县体育运动学校注册备案的具有新县户籍或学籍运动员(包含残疾人),以户籍或学籍信息为准;

  (六)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体育发展中心据实统计,每年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七)2025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奖励;

  (八)本奖励办法由新县体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问答解读】《新县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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