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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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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新政文〔202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准确理解与执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阳市市本级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5〕59号)要求,结合新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产品与建材价格变动、征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域统一、规范、可操作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与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二、起草制定过程

  《通知》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标省、市最低标准与市本级补偿水平,衔接周边县区标准,兼顾新县山区、林业、农业特色;广泛征求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及基层征地一线意见;履行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确保标准科学、公平、可行。

  三、核心框架与主要内容

  本次补偿标准覆盖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5大类,细化为多个子类别,明确具体补偿单价、计量方式与适用条件,做到项目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执行。

  (一)青苗类补偿标准

  按作物类型分3项,以亩・季为单位补偿:

  粮食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等):1400元/亩・季

  经济作物(花生、芝麻、油菜、棉花、烟叶等):1800元/亩・季

  蔬菜瓜类(白菜、萝卜、西瓜、草莓等):2100元/亩・季

  (二)林木类补偿标准

  涵盖乔木、灌木、果树、药材、花卉、苗圃、茶园、油茶、竹子、种植水面等,按胸径、冠径、树龄、苗龄、高度等分级计价:

  乔木按胸径分档,银杏、香樟等名贵树种与杨树、柳树等普通树种差异化补偿;

  灌木按冠径分株/亩补偿,荆条、白蜡条等按墩补偿;

  果树分产前期、始产期、盛果期、衰老期补偿,葡萄含葡萄架补偿;

  药材分普通药材、贵重药材、木本药材按亩/树龄补偿;

  茶园按树龄分三档:≤3年7600元/亩、3—7年11600元/亩、>7年15950元/亩;

  明确种植密度上限,超密度按规程最高密度补偿,保护树种一般采取保留补偿。

  (三)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分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按结构等级计价:

  居住房屋

  简易房(板房、彩钢房):230—250元/㎡

  土木结构:380元/㎡

  砖木结构:一等580元/㎡、二等530元/㎡、三等500元/㎡

  砖混结构:一等830元/㎡、二等780元/㎡、三等680元/㎡

  框架结构:一等900元/㎡、二等820元/㎡、三等740元/㎡

  非居住房屋

  含生产性用房、仓储用房,按板房、砖木、砖混、钢结构及高度分档补偿,高度超标准可按规定增付。

  (四)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覆盖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窖池、坟墓、窑类等:

  养殖设施:猪舍、禽舍、羊舍、牛舍分简易与标准化,鱼塘分三等按㎡补偿;

  井类:砖砌井、压水井、机井按深度/眼/米补偿,废枯井按比例折算;

  坟墓:单棺7000元/座、双棺8500元/座;

  温室、大棚、水渠、涵洞、水塔、地窖、水窖等均按规格明确标准。

  (五)其他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含道路、管道、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太阳能光伏板等:

  道路:碎石路、水泥路面、沥青路面按㎡补偿;

  围墙:240/180/120砖围墙、土围墙、铁艺栅栏等分价补偿;

  生活附属设施:地坪、简易棚、隔热层、水电通讯迁移费、空调、太阳能、院落门、外楼梯等逐项明确;

  室内装修:分普通、一般、高档三档,按㎡并考虑折旧补偿;

  太阳能光伏板:屋顶2.2元/瓦、地面2.7元/瓦,按使用年限折旧。

  四、重要规则说明

  未列品种补偿:附件未涵盖的附着物,参照相近品种补偿;无法参照的,由征地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评估确定。

  抢栽抢建不予补偿:自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与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重大项目优先: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量与认定:胸径、冠径、地径、树龄、高度、深度等均按规范测量,以实际核查为准。

  五、名词解释

  (一)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二)青苗: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作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范围内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四)青苗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农作物产值及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县新集街道、金兰山街道、香山街道、沙窝镇、吴陈河镇、苏河镇、八里畈镇、浒湾乡、周河乡、陡山河乡、千斤乡、卡房乡、郭家河乡、陈店乡、箭厂河乡、泗店乡、田铺乡共17个乡镇(街道)所辖集体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376-2958625


        原文:《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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