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政文〔202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集街道办、香山街道办、金兰山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阳市市本级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5〕59号)有关要求,结合新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新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此标准适用于新集街道办、金兰山街道办、香山街道办、沙窝镇、吴陈河镇、苏河镇、八里畈镇、浒湾乡、周河乡、陡山河乡、千斤乡、卡房乡、郭家河乡、陈店乡、箭厂河乡、泗店乡、田铺乡17个乡镇街道所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