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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2 来源: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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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全流程,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29日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办法》怎么定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征收范围与对象有哪些?

  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上农民自住房不在征收范围。

  四、费用怎么收?

  1.县财政局委托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代征。

  2.工程投资额≥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核算征收。

  3.投资额<100万元且建筑面积<500㎡(无需施工许可):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核算征收。

  4.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发改、政务服务、房产、教育、民政等按职责协同落实。

  五、征收标准是什么?

  地上建筑面积:40元/㎡。

  地下建筑面积:20元/㎡;人防工程部分凭人防证明免缴。

  六、哪些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一)减征项目

  1. 出让用地教育项目:20元/㎡。

  2. 乡镇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20元/㎡。

  3. 非政府投资旅游、养老及配套工程:15元/㎡。

  4. 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工业仓储类(建筑面积>2000㎡):15元/㎡。

  5. 国有出让土地个人建房:15元/㎡。

  (二)免征项目

  1.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的工业及物流仓储项目。

  2. 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建筑面积≤2000㎡的工业及仓储项目。

  3. 政府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环卫、污水处理等)。

  4. 划拨用地教育项目。

  5. 公共文化设施(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城市书屋、基层文化中心等)。

  6. 养老福利、殡葬、烈士纪念、非经营性社区服务设施。

  7. 医疗卫生、疾控、计生服务机构。

  8. 划拨用地行政办公项目(党校、消防、法援、司法羁押、法庭等)。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

  10. 集体土地农民自住房。

  11. 国家、省规定其他免征项目。

  (三)申报程序

  符合国家、省、市明文规定减免的,实行免申即享;其他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及材料,报县政府审批。

  七、特殊情况怎么办?

  1. 用途变更:原享受减免政策擅自改变为非享受减免政策的项目,经处罚并完善手续后,按变更后用途及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2. 超面积补缴:竣工联合验收时,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许可或已征面积的,补缴超出部分配套费。

  3. 严格执收: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提降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规擅自减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9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新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376-2958625


  原文:《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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