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全流程,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29日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办法》怎么定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征收范围与对象有哪些?
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上农民自住房不在征收范围。
四、费用怎么收?
1.县财政局委托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代征。
2.工程投资额≥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核算征收。
3.投资额<100万元且建筑面积<500㎡(无需施工许可):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核算征收。
4.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发改、政务服务、房产、教育、民政等按职责协同落实。
五、征收标准是什么?
地上建筑面积:40元/㎡。
地下建筑面积:20元/㎡;人防工程部分凭人防证明免缴。
六、哪些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一)减征项目
1. 出让用地教育项目:20元/㎡。
2. 乡镇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20元/㎡。
3. 非政府投资旅游、养老及配套工程:15元/㎡。
4. 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工业仓储类(建筑面积>2000㎡):15元/㎡。
5. 国有出让土地个人建房:15元/㎡。
(二)免征项目
1.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的工业及物流仓储项目。
2. 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建筑面积≤2000㎡的工业及仓储项目。
3. 政府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环卫、污水处理等)。
4. 划拨用地教育项目。
5. 公共文化设施(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城市书屋、基层文化中心等)。
6. 养老福利、殡葬、烈士纪念、非经营性社区服务设施。
7. 医疗卫生、疾控、计生服务机构。
8. 划拨用地行政办公项目(党校、消防、法援、司法羁押、法庭等)。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
10. 集体土地农民自住房。
11. 国家、省规定其他免征项目。
(三)申报程序
符合国家、省、市明文规定减免的,实行免申即享;其他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及材料,报县政府审批。
七、特殊情况怎么办?
1. 用途变更:原享受减免政策擅自改变为非享受减免政策的项目,经处罚并完善手续后,按变更后用途及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2. 超面积补缴:竣工联合验收时,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许可或已征面积的,补缴超出部分配套费。
3. 严格执收: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提降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规擅自减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9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新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376-2958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