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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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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我县为什么要出台这一《意见》?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等方面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惩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构建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文件已于2026年7月13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问:《意见》适用于哪些项目和主体?

  答: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等全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受理和处置本辖区、本行业的治理欠薪工作。

  3.问: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保证金,也可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替代。

  存储比例:工程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额2%存储;单个合同额10亿元(含)以上的,存储上限2000万元。

  免存情形:合同额300万元以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承建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予存储,但须作出书面承诺。

  保函要求:保函受益人为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不得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并载明因欠薪引发突发事件时保证人24小时内赔付到位。

  4.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怎么开、怎么管?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新县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名称为“总承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工程完工需撤销账户的,总承包单位须在项目工地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无异议,并向县人社部门出具无拖欠承诺书;县人社部门再公示10日后通知销户。

  5.问:政府和国企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及国企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在拨付每笔工程资金时,申报单位须将人工费单独拨付至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社部门出具同意拨付报告后再行拨付。具体人工费拨付比例为:

  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20%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低于15%

  水利工程不低于10%

  公路水运工程不低于5%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欠薪的,由县人社部门报县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通报。

  6.问: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保证金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如何挂钩?

  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未依法提供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鼓励推行履约保证金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挂钩机制——项目实施中如发生欠薪且总承包单位无力或拒不支付,经县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依法依规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7.问:各部门如何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

  答:县人社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依托现有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以月为单位,实现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资金监管、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互联互通。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开立或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发生欠薪投诉举报等5类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县人社部门。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启动联动处置机制,快速响应、联合约谈、共同督办。

  8.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承担什么责任?违反会有什么后果?

  答: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存在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欠薪等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新县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未按规定开设使用撤销专用账户、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转包分包未监督导致欠薪等情形的,由县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项目停工等行政处罚,并提高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9.问:信用联合惩戒如何落地?

  答:县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欠薪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解读单位: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冯新

  联系方式:0376-2987388


  原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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